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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手镯变“银手镯”!赣州谭某某盗窃财物被判刑
时间:2025-0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想要金手镯吗?

伸手一拿,看似轻松,

下一秒,

可能就在铁窗里戴“银手镯”了!




案 情 回 顾

2024年8月,谭某某经钟某某介绍在全南县某KTV上班,二人均住在员工宿舍。某日凌晨,谭某某进入钟某某宿舍,发现钟某某未下班,看到房间空床位有一个金店的手提袋,里面有三个首饰盒,其中两个盒子分别装着金项链和金手镯,另一个盒子是空的。

谭某某将装有金手镯的首饰盒盗走,当天将金手镯出售获利八千余元。钟某某第二天发现手镯不见了,四处寻找无果,遂报警。经全南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该金手镯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九千余元。

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12月,全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 察 官 提 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盗窃是条不归路,莫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受到法律的严惩,毁了自己的人生。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财物,锁好门窗,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赣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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