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8日晚,刘某、王某、黄某某3人盯上了停在赣州蓉江新区某村里的一辆车。刘某负责来回骑行望风,其余2人则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车内的30包本草香金圣香烟打包偷走。后由王某将这30包香烟卖掉,获得的180元被王某与黄某某平分。
同年1月19日,刘某等人又在赣州蓉江新区另一村里以相同方式实施2起“拉车门”盗窃。
2月21日,公安人员在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某处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等人亲属向3名被害人分别赔偿1400元、1050元、1800元并获得书面谅解。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