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某村干部虚构经营事实、伪造申报材料,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15万元。近日,赣州经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赣州蓉江新区某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陈某海提起公诉。
赣州蓉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组织蓉江新区相关领导干部及村支部书记共120余人旁听庭审,接受“以案反思”警示教育。该案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顾
2010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海与他人共同成立赣州某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至8月,陈某海在其他社员均不知情且合作社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伪造购置鱼苗、渔具、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发放表、培训等费用申报材料,向赣州经开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申请并收取专项奖补资金人民币15万元,之后陈某海将该笔钱用于个人养殖及个人花销。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只要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由此取得财产,就构成犯罪。本案中,陈某海作为一名由群众选举出来的村党支部书记、赣州某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是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形象代言人”,担负着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双重责任,但其法律意识淡薄,摒弃党员初心,罔顾群众利益,虽成立专业合作社,却只为骗取中央财政资金,满足自己的私利。他通过伪造申报材料的方式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贴款人民币15万元,属于诈骗行为,且数额巨大,最终导致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并将受到法律的严重制裁。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只会作茧自缚,自作自受。个人合法权益不可被侵犯,国家的政策更不能被非法利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使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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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谢小峰、刘远飞
编辑:张国翠
编审:沈海辉
审核:邹宇鹏、熊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