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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非法销售电子烟,会坐牢!
时间:2024-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蓉江新区检察室协助办理了一起涉电子烟的非法经营案件,日前已提起公诉。
“各种口味应有尽有,不用打火机就能‘吞云吐雾’”。电子烟一直打着“对身体有害影响比较小”“口味丰富多样”的噱头,加上作为电子消费产品,设计上更加新奇、潮流,受到一些年轻人及健康意识较强的消费群体追捧。一些不法分子便盯上了电子烟,趁机在互联网上大肆宣传、无证售卖。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开始,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50-280元/个的价格购进电子烟弹,再伙同黄某(因非法经营罪已判决)以300-350元/个的价格贩卖给赣州买家刘某、廖某等人。经鉴定,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唐某贩卖电子烟收入8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7万元。


检察官释法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电子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20225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202210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电子烟产业进入法治化、规范化。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售卖系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商家严守法律底线,依法合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同时,目前市场上的电子烟品种层出不穷,质量参差不齐,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子烟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为自身的人身安全负责,从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

END

文字|罗翼

编辑|张国翠

编审|沈海辉

审核|邹宇鹏、熊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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