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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敢偷,1个敢收!事关工地电缆,三人都被捕!
时间:2024-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赣州蓉江新区武陵大道快速路项目(一标段)已具备主线高架通车条件,实现了武陵大道快速路高架与蓉江三路高架的连接。就在大家期盼快速路通车之际,竟有人盗窃在建快速路工地上的电缆。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高某耀、高某福携带钳子等工具前往赣州蓉江新区武陵大道快速路工地,将工地路旁的一卷未使用的电缆线及安装在两个路灯之间电井内的共计600余米电缆线剪成小段并装车盗走。次日,二人约定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卖给龙南市一家废品回收店的老板高某山。高某山支付了10000元定金给高某耀、高某福,并约定剩余的钱等处理完电缆后再支付。高某耀、高某福二人实际销赃获利人民币10000元。经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8745.75元。


检察官释法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耀、高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巨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高某山明知高某耀、高某福的电缆线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高某耀、高某福、高某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幸福的生活要用勤劳的双手去创造,而非罔顾法律走“捷径”。多数一夜暴富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只要你越界伸手,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论盗窃物品数额大小都可能被定罪处罚。如果是盗窃未在使用中的电缆:数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时涉嫌盗窃罪,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线等物品,对收购情况要如实进行登记,避免为他人销赃提供便利,从而触犯法律。

电缆作为输送电力和传输信号的载体,不仅是重要的电力设施,也是安全运输电力的有效保证和支撑当代社会万物联通、经济高速发展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切勿心存侥幸盗窃电缆从中牟利,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也提醒企业、建筑工地等单位,加强日常管理,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

END

文字:谢小峰、刘远飞

编辑:张国翠

审校:沈海辉

审核:邹宇鹏、熊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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