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想着赚钱,在明知道对方的东西是偷来的情况下,还敢多次收来卖,前后共赚了7万元。近日,洪某阳被赣州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洪某阳是一家卫浴产品店铺的老板。某一天,他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浏览商品时,看到一个叫“小北”的人在低价出售一批全新的卫浴产品和配件,便和对方私聊,询问价格便宜的原因。“小北”说这些东西都是私下从总代理仓库拿出来的,想低价卖掉搞点钱用用。洪某阳听了后就知道这些东西都是偷来的,认为自己低价收过来后,不管是转手还是放在店里卖都能赚上一笔,就压低价格拍下了这批货。
两人闲聊中,洪某阳得知“小北”手里还有其他货,便让“小北”加了自己的微信,并且说好等收到货后如果觉得质量可以,就继续“合作”。
之后,对于“小北”手里那些偷来的货,洪某阳一律“照单全收”。2个月内,洪某阳先后从对方手上收了23次,一共422箱卫浴产品和配件,付给对方33.1万余元。洪某阳将这些产品全部拿到自己店里售卖,赚了7万元。直到“小北”在微信上告诉洪某阳说出事了,有可能会被抓起来坐牢。洪某阳知道后还心存侥幸心理,并没有投案自首,最终被民警上门抓获。
经鉴定,洪某阳从“小北”处收购来的这些产品总价值53.8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洪某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洪某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