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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捕鱼,夫妻2人被判巡河70天……
时间:2023-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赣州经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出的诉讼建议得到了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判处被告江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劳务代偿巡河70天的方式,赔偿因其非法捕捞活动对章江流域水生生物造成的损失80916,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被告江某某、李某某为夫妻关系,2人以捕鱼为业。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并实施《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三层刺网等渔具进行捕鱼。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间,江某某、李某某二人仍使用三层刺网在章江流域捕捞“沙沟子”“白条”等水产品售卖获利。2022年4月28日,江某某、李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公安人员在其渔船内扣押作案用渔网14副。经鉴定,所扣押的14副渔网中有10副渔网为单股综丝材质的三层刺网,属于禁用渔具。

案件办理

案发后,赣州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江某某、李某某非法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进行生态修复补偿。经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江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活动对章江流域水生生物造成的直接损害为20229元,间接损害为60687元,两项合计为80916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江某某、李某某一家经济较为拮据,缺乏经济赔偿能力,且2人并无犯罪前科,为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检察官建议法院判令江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人通过劳务代偿替代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3228日,该案在赣州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一刑事处罚+劳务代偿方案最终也在起诉时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捕鱼,便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禁用的工具包括依法规定禁止使用的会造成某些破坏或毁灭渔业资源的渔具,如地笼网、三层刺网灯等;禁用的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
而非法捕鱼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污染水域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生态修复责任。
该案中,赣州经开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职,探索适用公益损害人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保护公益的同时,帮助公益损害人实现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转变。同时,判决被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也是为了警醒广大市民遵纪守法,共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广大市民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

切勿非法捕鱼

END

文字:谢小峰、刘远飞

编辑:张国翠

审核:邹宇鹏、熊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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