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在赣州经开区、龙南等地,使用自己公司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合伙参与多次工程项目的围标串标,2年间违法所得多达1017万余元。近期,犯罪嫌疑人倪某某、魏三、胡某某、翁某某、张四、朱某某、刘某某7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赣州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赣州中心城区快速路工程—南康机场快速路(经开区段)的招标公告,该工程总投资8800万元,保证金176万元,要求市政一级资质。发标后倪某某以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伙同刘某、熊某(此2人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组织30家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围标,最终由倪某某以8800万元中标。后倪某某又与他人以中标价的12%共计1050万元合伙买下该项目施工,倪某某分得卖标款85万元。
2017年1月,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将位于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章田路(临江大道—洋田路)工程一、二标段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分别为4210万元、2887万元,投标保证金分别为76万元、52万元。倪某某、魏三、胡某某、翁某某、刘某某等人看到该招标公告后便组织了32家公司对这两个项目进行围标。最终工程一由胡某某联系的某建设工程总公司以3835万元中标,工程二由倪某某联系的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659万元中标。中标后两个标段都以中标价14%的价格卖出,最终倪某某分得卖标款90万元,魏三分得41.3万元,翁某某分得33.8万元,刘某某分得29.5万元,胡某某分得64万元。
除上述工程项目后,倪某某还参与了另外5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7次串通投标违法所得合计342.38万元。魏三参与6次,违法所得104.8万元,胡某某参与5次,违法所得228万元,翁某某参与3次,违法所得93.8万元,张四参与3次,违法所得180万元,朱某某参与2次,违法所得39.2万元,刘某某参与1次,违法所得29.5万元。
魏三、翁某某在谷山路工程案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倪某某、胡某某、张四、朱某某、刘某某均投案自首,7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串通投标的罪行,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魏三、翁某某、朱某某、张四、朱某某、刘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7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7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25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