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被告人钟甲与刘某合伙经营一酒店,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经济纠纷,刘某向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区法院下达三份民事判决书:钟甲应支付借款、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676451.4元。
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赣州经开区法院对钟甲下达一份民事裁定书及三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钟甲价值300564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对钟甲所有的位于某安置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冻结钟甲所有的位于某返迁房小区的安置房;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甲及其子钟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8.275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2015年4月,区法院向钟甲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钟甲将其所有的某社区房产征地拆迁补偿款490余万元,委托兰甲代为收款人,但并未向区法院报告。2017年9月,兰甲银行账户收到490余万元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而该款由钟甲实际控制。
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钟甲一直未履行判定义务,而通过转移财产的形式将490多万元安置房拆迁款转移至兰甲的银行账户,后又转移至由其儿子使用的银行卡和以兰乙的名义花了1087000元购买了一套房产,以及作其他用途,兰甲的账户余110万元左右。直至案发,被告人钟甲尚未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
2017年12月,赣州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钟甲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赣州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3月7日,赣州经开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钟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