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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缴高速通车费“机关算尽太聪明”
时间:2018-03-26  作者:章玉成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20166月,货车司机何某、孙某、谢某3人为“节约运输成本”,动起了逃缴高速通车费的歪脑筋,为方便作案,从广州购买10套假车牌。从20168月至12月底,3人驾驶同款红色解放牌大货车通过相向行驶、换卡换牌、重车买短、轻车买长等非法方法将货物从南昌运至赣州、吉安等地,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其中,何某作案32起,骗取高速通行费共计37余万元;孙某作案14起,骗取高速通行费12余万元;谢某作案28起,骗取高速通行费共计34余万元。

【以案释法】高速公路逃费,一般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逃费人进行行政处罚,逃费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要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谢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货车司机何小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货车司机孙国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货车司机谢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提示】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既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偷逃通行费达到一定数额时还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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