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下午,我院办理的陈某、李某组织他人考试作弊案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我院检察官孙建鑫、肖妍出庭公诉,该案是“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我市首例案件。
我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今年5月与被告人李某联系,李某以1000元每科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三科的答案,并帮助陈某从网上购得无线发射器2台、接收器10个。随后陈某以人民币500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将答案及无线接收器出售给考生廖某等7人用以作弊,共收取费用13900元,约定在今年5月14日、15日举行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期间向考生廖某等人发送答案。
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赣州卫生学校附近通过无线发射器向作弊考生发送答案时被民警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无线发射器、无线接收器等作弊设备。5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落网”。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