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关于《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你知道多少?
时间:2023-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解读





枫桥经验的由来


枫桥经验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管理方式。1963年,毛泽东主席批示要总结和推广“枫桥经验”,从此,“枫桥经验”走向全国。今天,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创新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2021年6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主体职责、纠纷预防、纠纷化解、保障措施、监督处罚、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四条,以立法的形式将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和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和提升,对于促进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西,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明确主体责任,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尤为重要,为形成化解合力,《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人民团体、仲裁机构、乡(镇)村(居)基层组织、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等主体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职责;二是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三是责任主体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依法及时进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


突出源头预防,最大限度减少纠纷产生


《条例》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特定时期,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对排查和报送的矛盾纠纷事项,符合预警条件的,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并向县(市、区)综治中心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符合预警条件的,应该按照要求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应当先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这些制度,能够快速发现和甄别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于基层。2020年,全省8.5万名网格员、196万名平安志愿者、近600万名农村法律明白人,上门入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保持在96%以上,八成以上化解在乡镇和村居。


强化保障监督,有效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为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条例》从多个方面对保障监督作出了规定:一是经费保障。《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二是人员保障。《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级综治中心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还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贤、亲友、邻里等当事人认可的人员参与调解民间纠纷,发挥乡贤能人作用。三是服务保障。《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互联共享,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服务。四是考核监督。为了使各项工作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条例》健全了相关考核监督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并应当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督查。


外出明确化解途径,促进纠纷及时化解


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与复议、司法调解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虽在各自领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乏有机衔接,影响实效。


为理顺各类纠纷化解途径之间的关系,畅通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条例》对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梳理整合,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和化解程序的协调联动、合理衔接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和解、调解优先的引导次序,促进形成以非诉途径为基础、诉讼途径为顶端的‘金字塔’模式,进一步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为提升调解效率,《条例》还规定,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并明确了通报、约谈、督办的7种情形。


《条例》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制约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让矛盾纠纷的解决从难题变成多选题,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需要,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通过推进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让人民群众的活跃创造成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发展进步的不竭源泉,为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保驾护航。



来源:江西人大网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69号 邮编:341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