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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应对措施
时间:2016-07-28  作者:易 婷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是没有依法收集,以致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对此,检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内涵,准确研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工作产生的种种影响,积极应对,转变工作思维、方式,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解构

  (一)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指的是确立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具体来说就是以审理程序为中心,庭审内容的实质化。庭审不再是简单地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而是要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要求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开展辩论,真正让各方的证据举在法庭、辩在法庭、认定在法庭。同时,在法庭审理中,更加强调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直接言词、证据裁判、法庭辩论,通过规范、公开的庭审,确保审判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同时,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仍然没有改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能够对侦查、起诉行为形成有效制约,产生良好引导作用。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由侦查阶段向法庭审判阶段转移,促使侦查和起诉机关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提升侦查能力和水平,提升公诉质量,并有效引导整个侦查行为和起诉行为的展开。侦查程序应当根据审判阶段的需要开展,客观公正地查明案情。公诉机关应根据庭审证明的需要,从客观公正的视角, 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

  二、公诉工作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面对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等现代司法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对于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有学者进行了总结,包括认识能力缺陷、司法理念缺陷、机制体制缺陷等。对于这些原因,特别是体制机制上的原因,要明确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因此,排除了外部干扰因素之后,案件能不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起到很大作用。司法实践中,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带来最大冲击的是: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铁案,冤假错案在总的案件数量中占比极小。这样就容易使办案人员放松警惕,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容易形成一种偏向于认定构罪的默契。因此,就要求办案人员不能形成“嫌疑人即犯罪人”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式。

  (二)要求进一步加大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力度

  任何案件的定罪量刑都依赖于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也是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开展激烈对抗。当前,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临着不少的问题,比如既存在着界定难、启动难、证明难、配合难等客观问题,也存在检察干警不会排除、不想排除等主观问题,两方面因素的交织往往会形成一种局面即:无控诉即无排除。

  (三)构建新型侦诉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检察机关要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诉讼质量。具体而言,一方面,要调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改变目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相脱离的局面,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追诉启动伊始就能参与到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中,为支持公诉做必要的准备。另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或指导,保留并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公诉工作应对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应围绕增强庭审对抗,强化案件证据展开,在办案模式案件证据、庭审对抗、出庭预案、量刑建议、案件质量评价等方面做出改进, 以期达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

  第一,强化证据意识,推进办案模式转变。要切实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推进执法办案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完善受理或立案前的审查、初查程序,全面落实新修改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严把起诉标准,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经得起法律检验。实践中,公诉人中普遍存在着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重法定量刑情节、轻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对于适用缓刑标准把握不准等问题。因而检察机关首先要提高自身全面收集、审查证据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监督。同时,应当注重自身收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通过制定一套自身的操作规程,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第二,发挥主体作用,保障出庭公诉顺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判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牢牢把握“指控有据,辩论有力”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庭审顺利进行为目标,通过做好庭前准备、正确履行依法出庭公诉职能、坚持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保障问题、丰富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实现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良性互动,扎实做好与庭审相关工作。同时,要开展针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妥善处理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的各种变化,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翻供导致的诉讼风险,细化证据种类,并针对证据合法性等功效做出解答,注意对被告人罪轻、无罪证据的客观收集,加大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通过相关专门性知识来解答辩护方可能提出的疑问。做好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排除与使用,如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当庭有请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出庭预案针对性。

  第三,规范法律文书,健全案件质量评价体系。起诉书作为指控犯罪的法律文书,有其特有的格式和功效,不得随意变更。一方面它是法院审判的基石,法院审判遵循不告不理,起诉书对法院的裁判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另一方面它是控辩双方对抗的焦点和纽带。因而,作为公诉机关,一定要严格、规范的写好起诉书。同时,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更加严格,因而由于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案件数和撤回起诉率会可能有所上升, 上级院对下级院考评应当考虑设置更为科学的比率,公诉案件质量考核评价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第四,以审判为重心,开展诉讼活动监督。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虽然有违司法规律,但同时也是对审判活动的一种内部监督。如果去除这一内部监督,则对合议庭、主审法官的权力监督就会出现空白。此时,只有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广度与深度,才能有效弥补这一缺陷。坚持诉讼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以诉讼机构与诉讼监督机构的适当分离为基础,突出诉讼监督的“主业”地位,增强诉讼监督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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